經濟扶助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設籍苗栗縣(或實際居住超過 6 個月的無戶籍人口)、未滿 18 歲的兒童少年,家庭因父母失業、入獄、重大傷病、離婚、出走、父母雙亡等陷入困境,且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月 3,000 元,以 6 個月為原則。
每人每月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戶籍人口向居住地公所申請)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已備齊 0 / 5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打勾只存在這個瀏覽器,不會上傳。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苗栗縣
- 待確認:家中有子女未滿 18 歲
- 待確認:兒少須未滿 18 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有父母一方失業、入獄、重大傷病、精神疾病、藥酒癮戒治、離婚、一方死亡失蹤、出走、父母雙亡或兒少未婚懷孕等情形致生活陷困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 萬元(有事實證明最近 3 個月生活陷困、經評估需要協助者例外)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得再領,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對象者除外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苗栗縣
- 其他條件
- 兒少須未滿 18 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有父母一方失業、入獄、重大傷病、精神疾病、藥酒癮戒治、離婚、一方死亡失蹤、出走、父母雙亡或兒少未婚懷孕等情形致生活陷困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 萬元(有事實證明最近 3 個月生活陷困、經評估需要協助者例外)
-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得再領,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對象者除外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