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急難救助
設籍臺南市的市民遭遇死亡無力殮葬、意外或重病、失業、財產被凍結等困境時,可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喪葬救助低收入戶 2 萬元、中低收入戶 1.5 萬元、其他 1 萬元。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低收入戶 2 萬元、中低收入戶 1 萬 5,000 元、其他 1 萬元;意外傷害或重病、失業、財產凍結等其他事由:3,000 元至 1 萬元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申請期間: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文件備齊後 5 日內完成審核
查看官方辦理資訊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 申請書
- 全戶戶籍資料
- 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或估價單、全戶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
- 意外傷害或重病救助: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依辦法附表)
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臺南市
- 待確認:須設籍臺南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第 1 至 5 款情形之一,或其他重大變故經區公所訪視評估確有需要;在外縣市就職缺乏車資、非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者可申請車資救助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同一事故符合二種以上救助類別須擇一申請;同一救助類別 3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因失業申請者同一年度以 2 次為限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已取得保險給付或損害賠償者不得申請(生活仍陷困境且查證屬實者除外);辦法為 115 年 7 月 28 日修正版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臺南市
- 其他條件
- 須設籍臺南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第 1 至 5 款情形之一,或其他重大變故經區公所訪視評估確有需要;在外縣市就職缺乏車資、非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者可申請車資救助
- 同一事故符合二種以上救助類別須擇一申請;同一救助類別 3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因失業申請者同一年度以 2 次為限
- 已取得保險給付或損害賠償者不得申請(生活仍陷困境且查證屬實者除外);辦法為 115 年 7 月 28 日修正版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