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臺南市列冊的低收入戶,第 1 款每人每月、第 2 款每戶每月領家庭生活補助費,由社會局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戶內兒童與高中職以上學生另有補助。

  • 第 1 款每人每月 11,918 元
  • 第 2 款每戶每月 6,825 元(兒童、就學生活補助另見臺南市社會局公告)

怎麼申請

免申請,機關發放
  • 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政)課申請列冊;列冊後家庭生活補助費由社會局逕撥入指定的郵政(農會)帳戶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臺南市
  • 待確認: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或家庭年所得 100 萬元以下
  • 待確認:須為臺南市列冊的低收入戶: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115 年度 15,515 元)以下,且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 9 萬 6,000 元、不動產不超過 385 萬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第 1 款為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者;第 2 款為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 1/3 以下、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2/3 以下者;第 3 款不領家庭生活補助費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適用地區
臺南市
其他條件
  • 須為臺南市列冊的低收入戶: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115 年度 15,515 元)以下,且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 9 萬 6,000 元、不動產不超過 385 萬元
  • 第 1 款為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者;第 2 款為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 1/3 以下、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2/3 以下者;第 3 款不領家庭生活補助費
官方來源
資料狀態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