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屏東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設籍屏東縣 6 個月以上、未滿 18 歲的兒童少年,家庭因父母失業、入獄、重大傷病、離婚、出走等陷入困境,且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月 3,000 元,以 6 個月為原則。
每人每月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期間: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屏東縣
- 待確認:家中有子女未滿 18 歲
- 待確認:兒少須未滿 18 歲、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 6 個月的無戶籍人口),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有父母一方失業、入獄、重大傷病、精神疾病、離婚、出走或父母雙亡等情形致生活陷困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 萬元(經評估確有協助必要者不在此限)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未領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 3,000 元且經社工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需要經濟協助者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屏東縣
- 其他條件
- 兒少須未滿 18 歲、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 6 個月的無戶籍人口),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有父母一方失業、入獄、重大傷病、精神疾病、離婚、出走或父母雙亡等情形致生活陷困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 萬元(經評估確有協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 未領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 3,000 元且經社工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需要經濟協助者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