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急難救助金
設籍臺北市的市民遭遇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意外或重病、主要生計者無法工作、財產被凍結等困境時,可向社會局或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金,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依事由核發:死亡無力殮葬(非低收入戶)最高 3 萬元;意外傷害或重病最高 6,000 元(重傷病可視自付醫療費加計,特殊情形最高 2 萬元);失業、財產凍結、待核福利或其他重大變故最高 6,000 元(特殊情形最高 2 萬元);遭遇災害致死亡 5 萬元、致傷 1 萬元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申請期間: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第 2 至 6 款事由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查看官方辦理資訊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 申請表
- 身分證明文件
- 給付的相關證明文件
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臺北市
- 待確認:須設籍該市,並遇到法定的急難情形之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或重病致生活困境、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入獄等無法工作、財產或存款被凍結、福利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困難,或其他重大變故經訪視評估確有需要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第 2 至 6 款事由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非設籍者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可申請鐵(公)路乘車換票證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臺北市
- 其他條件
- 須設籍該市,並遇到法定的急難情形之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或重病致生活困境、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入獄等無法工作、財產或存款被凍結、福利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困難,或其他重大變故經訪視評估確有需要
- 第 2 至 6 款事由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非設籍者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可申請鐵(公)路乘車換票證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