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115 年度)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家庭收入與財產符合標準的低收入戶,依家戶收入級距分第 0 至 4 類,每月領家庭生活扶助費;家中 18 歲以下兒童少年另有增發補助,並有年節慰問金。
- 第 0 類(全戶均無收入)每人每月 20,744 元(第 3 口起 15,317 元)
- 第 1 類每人每月 15,317 元
- 第 2 類全戶每月 7,911 元,家中有 18 歲以下兒少每人另增發 8,289 元
- 第 3 類兒少每人 7,589 元
- 第 4 類兒少每人 4,889 元。每人每月領取的政府救助金合計以 29,500 元為上限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臺北市
- 待確認: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或家庭年所得 100 萬元以下
- 待確認: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須先經審核列冊為低收入戶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須在最低生活費(115 年度 20,744 元)以下;全家人口動產(存款、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 15 萬元,土地與房屋價值不超過 837 萬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類別依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分:第 1 類 0 元以上至 2,807 元、第 2 類 2,807 元以上至 9,263 元、第 3 類 9,263 元以上至 14,036 元、第 4 類 14,036 元以上至 20,744 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家中有身心障礙者或 65 歲以上老人,另可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人生活補助費;兼具兩種身分者只能擇一,不得重複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臺北市
- 其他條件
-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須先經審核列冊為低收入戶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須在最低生活費(115 年度 20,744 元)以下;全家人口動產(存款、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 15 萬元,土地與房屋價值不超過 837 萬元
- 類別依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分:第 1 類 0 元以上至 2,807 元、第 2 類 2,807 元以上至 9,263 元、第 3 類 9,263 元以上至 14,036 元、第 4 類 14,036 元以上至 20,744 元
- 家中有身心障礙者或 65 歲以上老人,另可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人生活補助費;兼具兩種身分者只能擇一,不得重複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