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設籍花蓮縣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人,購買輔具可依補助基準表申請補助,採「先申請、等核定、後購買」。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項目與金額;每人每 2 年可申請補助 4 項次(含醫療輔具)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已備妥診斷書或評估報告書者)
  • 輔具資源中心(尚未評估者,免評估費由縣府補助)
  • 核銷:公所,或縣府特約廠商代償墊付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已備齊 0 / 4

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打勾只存在這個瀏覽器,不會上傳。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花蓮縣
  • 待確認: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待確認:須先申請、收到核定函後才能購買;未經核定自行購買、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不補助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須為 3 個月內開立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適用地區
花蓮縣
其他條件
  • 須先申請、收到核定函後才能購買;未經核定自行購買、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不補助
  • 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須為 3 個月內開立
官方來源
資料狀態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