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設籍花蓮縣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人,購買輔具可依補助基準表申請補助,採「先申請、等核定、後購買」。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項目與金額;每人每 2 年可申請補助 4 項次(含醫療輔具)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已備妥診斷書或評估報告書者)
- 輔具資源中心(尚未評估者,免評估費由縣府補助)
- 核銷:公所,或縣府特約廠商代償墊付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已備齊 0 / 4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打勾只存在這個瀏覽器,不會上傳。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花蓮縣
- 待確認: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待確認:須先申請、收到核定函後才能購買;未經核定自行購買、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不補助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須為 3 個月內開立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花蓮縣
- 其他條件
- 須先申請、收到核定函後才能購買;未經核定自行購買、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不補助
- 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須為 3 個月內開立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