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花蓮縣、領有縣內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在縣內合法租屋且無自有住宅、家庭收入符合標準的身心障礙者,可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 按月每坪 200 元,且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 單身家庭最高補助 7 坪、二口家庭 12 坪、三口以上家庭 17 坪
- 實際租金較低者核實補助
- 與其他補助合計每月不得超過當年度基本工資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洽社會處 03-8227171 分機 355)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已備齊 0 / 6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打勾只存在這個瀏覽器,不會上傳。
資格核對
- 待確認:戶籍設在花蓮縣
- 待確認: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待確認:目前租屋居住
- 待確認:你或家人名下沒有住宅
- 待確認: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花蓮縣、領有花蓮縣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租賃房屋在花蓮縣且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現未領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住宅貸款利息補助、國民住宅租金、低收入戶房租補助等)、住宿養護費補助,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另有內政部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由建設處受理(03-8227171 分機 534、535)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 適用地區
- 花蓮縣
- 其他條件
-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花蓮縣、領有花蓮縣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租賃房屋在花蓮縣且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 現未領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住宅貸款利息補助、國民住宅租金、低收入戶房租補助等)、住宿養護費補助,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 另有內政部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由建設處受理(03-8227171 分機 534、535)
- 官方來源
- 資料狀態
-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