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審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標準(115 年度)

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與不動產不超過限額的家庭,可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列冊為低收入戶;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的為中低收入戶。取得身分後,才能領各縣市的生活補助,以及健保費、醫療、看護、學雜費減免等許多補助。

  • 身分本身不發錢
  • 列冊後依各縣市公告標準按月領生活補助,例如新北市低收入戶第 1 款每人每月 13,303 元、花蓮縣第 1 款每人每月 11,850 元
  • 中低收入戶另有健保費、醫療、看護費補助。各縣市金額見各縣市頁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審查後由縣市社會局核定列冊)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每年度標準於年底公告,次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資格核對

  • 待確認: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或家庭年所得 100 萬元以下
  • 待確認:須設籍並實際居住申請的縣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低收入戶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以下。115 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與臺南市 15,515 元、臺北市 20,744 元、新北市 17,750 元、桃園市 17,186 元、臺中市 16,431 元、高雄市 16,970 元、金門縣與連江縣 15,173 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低收入戶財產:動產(存款加投資等)每人每年多為 9 萬 6,000 元(臺北市 15 萬元、新北市 10 萬元;金門、連江為每戶 4 口內每年 40 萬元,第 5 口起每增 1 口加 10 萬元);不動產每戶:臺灣省與臺南市 385 萬元、臺北市 837 萬元、新北市 472 萬元、桃園市 470 萬元、臺中市 386 萬元、高雄市 397 萬元、金門與連江 307 萬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中低收入戶收入:每人每月須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臺灣省與臺南市 23,273 元、臺北市 29,635 元、新北市 26,625 元、桃園市 25,779 元、臺中市 24,647 元、高雄市 25,455 元、金門與連江 22,760 元);動產每人每年多為 14 萬 4,000 元(臺北市 16 萬元、新北市 15 萬元);不動產每戶:臺灣省與臺南市 578 萬元、臺北市 992 萬元、新北市 708 萬元、桃園市 705 萬元、臺中市 579 萬元、高雄市 596 萬元、金門與連江 461 萬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低收入戶依家庭情形分款:第 1 款為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第 2 款為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 1/3 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2/3 以下;第 3 款為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費 2/3、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臺北市分第 0 至 4 類、高雄市分第 1 至 4 類,依收入級距)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適用地區
全國(中央補助)
其他條件
  •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申請的縣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 低收入戶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以下。115 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與臺南市 15,515 元、臺北市 20,744 元、新北市 17,750 元、桃園市 17,186 元、臺中市 16,431 元、高雄市 16,970 元、金門縣與連江縣 15,173 元
  • 低收入戶財產:動產(存款加投資等)每人每年多為 9 萬 6,000 元(臺北市 15 萬元、新北市 10 萬元;金門、連江為每戶 4 口內每年 40 萬元,第 5 口起每增 1 口加 10 萬元);不動產每戶:臺灣省與臺南市 385 萬元、臺北市 837 萬元、新北市 472 萬元、桃園市 470 萬元、臺中市 386 萬元、高雄市 397 萬元、金門與連江 307 萬元
  • 中低收入戶收入:每人每月須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臺灣省與臺南市 23,273 元、臺北市 29,635 元、新北市 26,625 元、桃園市 25,779 元、臺中市 24,647 元、高雄市 25,455 元、金門與連江 22,760 元);動產每人每年多為 14 萬 4,000 元(臺北市 16 萬元、新北市 15 萬元);不動產每戶:臺灣省與臺南市 578 萬元、臺北市 992 萬元、新北市 708 萬元、桃園市 705 萬元、臺中市 579 萬元、高雄市 596 萬元、金門與連江 461 萬元
  • 低收入戶依家庭情形分款:第 1 款為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第 2 款為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 1/3 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2/3 以下;第 3 款為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費 2/3、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臺北市分第 0 至 4 類、高雄市分第 1 至 4 類,依收入級距)
官方來源
資料狀態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