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衛生福利部(由戶籍地縣市政府辦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家庭收入與財產低於標準,且遇到配偶死亡或失蹤、因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而離婚、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無法工作、配偶服刑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與創業貸款補助,不限單一項目。

  • 緊急生活扶助: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 倍,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
  •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 15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
  •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 60%
  • 傷病醫療補助:自付醫療費超過 3 萬元的部分最高補助 70%,每人每年最高 12 萬元(未滿 6 歲子女自付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12 萬元)
  •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 6 歲子女就讀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 1,500 元
  • 法律訴訟補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最高 5 萬元

怎麼申請

需臨櫃辦理
  •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申請期間: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3 個月內;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可隨時提出

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要準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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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官方公告整理,實際要帶的文件請以辦理單位通知為準。打勾只存在這個瀏覽器,不會上傳。

資格核對

  • 待確認:年齡 18 歲以上
  • 待確認: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或家庭年所得 150 萬元以下
  • 待確認: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的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 1.5 倍,且家庭財產(動產、不動產)未超過中央公告金額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65 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滿 6 個月;因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而離婚;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因重大傷病、照顧 6 歲以下子女無法工作;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 1 年以上;其他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經縣市政府評估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須在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須在 3 個月內申請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 待確認: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每年須重新申請認定;已可依其他法令領生活扶助或給付者,只補差額、不重複扶助需向主管機關確認

還沒有你的作答,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回首頁回答幾題,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

適用地區
全國(中央補助)
其他條件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的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 1.5 倍,且家庭財產(動產、不動產)未超過中央公告金額
  • 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65 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滿 6 個月;因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而離婚;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因重大傷病、照顧 6 歲以下子女無法工作;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 1 年以上;其他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經縣市政府評估
  • 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須在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須在 3 個月內申請
  • 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每年須重新申請認定;已可依其他法令領生活扶助或給付者,只補差額、不重複扶助
官方來源
資料狀態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10-20